□本報記者餘瀛波
  隨著信用監管時代的開啟,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對於違法行為信息公開問題,也擬予以明確。
  修訂草案第一百一十九條提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質量監督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信息,向社會公佈並予以實時更新;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的金融機構。
  對此,北京大學法治與發展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劉兆彬認為,可以建立違法行為信息庫,但目前的規定尚有不妥之處。目前的規定既不清楚,又無法操作,給人的感覺是簡單公佈了事。
  他指出,這一規定首先是沒有分類。違法信息記錄應當作為內部分類監管的依據,而不是懲罰手段。且應當進行分類,比如:一般、嚴重以及特別嚴重,對於特別嚴重者可以採用媒體曝光方式懲罰,但要於法有據,分類準確。
  同時,修訂草案中也未明確相關程序規定。比如,違法信息記錄公開的主體是誰?什麼範圍?縣級的問題是否也要在全國公開?公開多長時間?三年、五年還是永久?
  “無程序就會很混亂。特別是沒責任、沒救濟、沒監督。公佈錯了承擔什麼責任?誰承擔?企業、公民是否有覆議、訴訟的權利?如何覆議訴訟?誰來監督?這些都需要予以明確規定,以免制度被公權力部門濫用。”他說。
  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姚國艷也認為,落實社會共治,需要清晰界定日常監管信息、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界限,合理設定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發佈權限和程序。
  同時,還要逐步公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數據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過程中的專家信息披露、會議紀要等實質性食品安全信息,以數據的公開和過程的透明回應公眾質疑,滿足公眾的知情權。
  此外,還應當建立故意隱瞞食品安全信息的懲戒機制,促使監管部門恰當履行公開食品安全信息的義務。
  (原標題:監管部門錯誤公示應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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